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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养卡”被判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4 14:30:01 次浏览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分享了一起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养卡”被判刑的案例。据悉,黄某在2013年至2018年间,利用自己登记注册的5家店铺办理的销售点终端机(即POS终端机),在他人信用卡透支消费无力偿还后,黄某帮忙偿还信用卡,后又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从他人的信用卡中将垫付资金刷出,以达到延长还款期限的目的。在此期间,黄某共计刷卡套现人民币540万元。信用卡“养卡”是信用卡持卡人在透支消费无钱还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分享了一起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养卡”被判刑的案例。据悉,黄某在2013年至2018年间,利用自己登记注册的5家店铺办理的销售点终端机(即POS终端机),在他人信用卡透支消费无力偿还后,黄某帮忙偿还信用卡,后又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从他人的信用卡中将垫付资金刷出,以达到延长还款期限的目的。在此期间,黄某共计刷卡套现人民币540万元。


信用卡“养卡”是信用卡持卡人在透支消费无钱还款后,行为人帮持卡人偿还其信用卡账单,然后再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以POS机虚假刷卡消费的方式从持卡人的信用卡里取回其为持卡人垫付的账单金额及手续费,即通过POS机虚假交易将持卡人信用卡内的相应金额转至自己账户内,“养卡”行为本质就是一种套现行为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非法方式为他人垫付透支费用,造成刷卡消费的假象,进行非法资金结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经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信用卡套现虽能解一时之急,但却是违法行为。对于“养卡人”(行为人)来说,信用卡套现极易滋生洗钱、高利转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对于“持卡人”来说,其将信用卡交易密码等信息交给“养卡人”,此过程中很可能导致信用卡被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被盗刷,从而衍生其他犯罪,破坏社会秩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切勿因贪利而实施违法行为,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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