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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拟币现金洗钱涉案超22亿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8 09:30:02 次浏览

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至境外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2.5亿余元,21人被判刑。虚拟币洗钱超22亿元根据法院披露的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下旬,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不断吸收覃某某等19名成员,明确责任分工,形成了作案同伙。根据与上家的约定,该团伙避开线上交易平台,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线下比特派收款钱包等方式,收取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

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至境外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2.5亿余元,21人被判刑。


虚拟币洗钱超22亿元

根据法院披露的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下旬,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不断吸收覃某某等19名成员,明确责任分工,形成了作案同伙。

根据与上家的约定,该团伙避开线上交易平台,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线下比特派收款钱包等方式,收取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所得转换成的泰达币(虚拟币),随即在虚拟货币网络交易平台售卖。

此外,他们还通过编造提取工程款、民工工资等幌子,组织团伙成员分别到重庆市、四川省、上海市等多个省市银行柜台取现,取现金额每次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人民币不等。取现之后,再利用拉杆箱、背包等打包现金,乘坐飞机运送至福建省厦门、安溪等地,将现金交付给上家指定的对象,每次交付的现金达一千万元至数千万元人民币不等。

截至案发时,蒋某某等人以该种方式共为境外人员转移钱款累计金额达22.5亿余元人民币,获利累计达2262万余元人民币。


21人被判刑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郑某某伙同被告人覃某某等19人分工协作,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和交易方式与他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应当明知虚拟货币可能来源于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在此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以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套现人民币并进行资金转移,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2.5亿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覃某某等19人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厉打击网络犯罪

铜梁法院表示,该案系本院审理的一起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越发猖獗,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威胁,而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电信网络犯罪之所以查处难度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存在与本案类似的人数众多、手段隐蔽的上下游犯罪链条。

铜梁法院此次依法严惩犯罪团伙,直接震慑电信网络犯罪关联犯罪行为人,同时也间接打击了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本案也警醒着公众,一方面要加强认知和判断,时刻铭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快速搞钱的方法很有可能就是犯罪!另一方面也告诫大家,千万要捂好自己的“钱袋子”,否则一旦掉入电信网络诈骗陷阱,损失就很难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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